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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与被告星期八茶艺烤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星期八茶艺烤吧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0023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百米大道。法定代表人赫文春,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长虹,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星期八茶艺烤吧。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农业银行地下室。法定代表人贺海玲,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诉被告星期八茶艺烤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实际负担50元。审 判 长  刘东红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人民陪审员  崔亚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