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王蓉与李春保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114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初月平,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李某甲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7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宏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