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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仲诉被告胡耀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仲;胡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王伟仲。被告胡耀文,男,汉族,58岁,系个体户,住咸阳市秦都区世纪大道陈阳寨朝阳医院门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仲诉被告胡耀文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仲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碟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