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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3-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兴亚通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38号原告: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传信,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晓霞,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杰,XX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兴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伏亚京。原告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华钦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兴亚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亚通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晓霞、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兴亚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4月24日,被告委托原告从深圳运输货物至重庆,原告调派粤XX**车辆承担该运输任务,双方签订了运输协议,约定运费为23760元,预付15000元。原告依约完成运输任务后,被告拒不支付余下运费。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被告支付运输费用876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运输协议,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公司登记所有的粤XX**车辆从深圳运输货物至重庆,运费为23760元的事实。2、粤XX**车行驶证,证明粤XX**车为原告公司所有的事实。3、粤XX**车运输发货单(发货单首页为发票),证明粤XX**车辆完成了原、被告双方在运输协议中约定的运输任务的事实。原告庭后向本院补交证据如下:1、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内容为,运输协议是原告华钦公司与被告兴亚通公司签订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由本人代表原告华钦公司在该协议中签字的。说明人为李XX。2、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粤XX**为原告所有的事实。3、李XX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李XX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4日,原告方司机李XX与被告签订一份运输协议,被告委托原告方登记所有车辆粤XX**运输货物,就运输情况达成协议:运程深圳至重庆,总运费23760元,预付运费15000元,余额结算8760元。货物名称百货,方数176。乙方车辆为原告登记所有的粤XX**。柜号为XXXX。原告庭后向本院补交李XX的情况说明,内容为运输协议是原告华钦公司与被告兴亚通公司签订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4月24日,由本人代表原告华钦公司在该协议中签字。原告提供的有XXXX百货有限公司的收货专用章盖章的发票显示车辆为粤XX**,到货时间为2012年5月4日,其中有XXXX柜号的记载。本院认为:本案运输协议虽是原告方司机李XX签名,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李XX是代表原告签订,且原告予以认可,故运输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运输协议中有柜号为XXXX的记载,与原告提供的有XXXX百货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的发票的柜号记载一致;运输协议中的承运车辆、运输目的地与上述发票记载内容也均一致。故原告已经依约完成运输,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运输款。根据运输协议中总运费23760元,预付运费15000元,余额结算8760元的记载,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运费87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兴亚通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款人民币876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后由被告深圳市兴亚通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5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深圳市兴亚通物流有限公司应将所负担部分人民币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华钦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多预交的部分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琨(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