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2013刑初72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越法刑初字第72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监理工程师,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因本案于2013年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公刑诉(2013)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容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始,被告人陈某担任“992SE”、“992AVINFO”、“久久爱AV”等三个网站的管理人员,负责三个网站的更新维护工作。“992SE”、“992AVINFO”、“久久爱AV”网站通过传播淫秽电影、图片给网民浏览、点击。2013年1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文德路仰忠街3号四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缴回作案工具。经鉴定:从上述三网站下载的64部影片,内容淫秽。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网站截图及穗公网勘(2013)32、33、34、66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穗公越鉴字(2013)第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及广州市公安局鉴定淫秽物品清单,桂林市公安局阳桥派出所出具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传播淫秽物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止。)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提电脑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