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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5月6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7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伙同明某、韦某(均已判刑)、小兵(身份不清)等四人经商谋窜至永嘉县东瓯街道超卓网吧楼下,由明某、韦某望风,由被告人徐某和小兵窃取被害人胡某的嘉陵牌助力车。后被告人徐某伙同韦某等人在同一地点以同样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的骑士乐牌助力车。经估价鉴定,被盗的嘉陵牌助力车价格为人民币2205元,骑士乐牌助力车价格为人民币2070元。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徐某到永嘉县公安局街面中队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中先辩解偷第二辆车时自己不知情,并且该辆车也没有卖掉,在法庭辩论后表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徐某伙同明某、韦某(均已判刑)、“小兵”(身份不清)等四人经商谋盗窃后,窜至永嘉县东瓯街道超卓网吧楼下,由明某、韦某望风,被告人徐某等人撬开被害人胡某的嘉陵牌助力车的车锁,并由徐某将该车骑至温州双屿。随后,明某、韦某等人在该网吧楼下以同样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刘某的骑士乐牌助力车。被告人徐某等人将两车销赃并瓜分赃款。经估价鉴定,被盗的嘉陵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205元,骑士乐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2070元。2013年2月26日,被告人徐某自动到永嘉县公安局街面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供认自己伙同明某、韦某等四人经商谋后到永嘉县东瓯街道超卓网吧楼下盗窃电瓶车,自己骑着偷得的第一辆电瓶车先去温州双屿,“小兵”他们继续偷了第二辆电瓶车并由“小兵”骑至温州双屿。两辆电瓶车一共卖了1600元,除去费用后大家各分得300元等事实经过。2、同案犯明某、韦某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供认自己伙同徐某等人经事先商谋后,到超卓网吧楼下偷得两辆电瓶车,销赃后瓜分赃款的事实经过。经辨认,二人均辨认出徐某是本案行为人。3、被害人刘某、胡某的陈述,分别证明各自停放在超卓网吧楼下的电瓶车被人偷走的事实。4、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明同案犯因本案事实已被判刑以及徐某的前科情况。5、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被盗的二辆助力车的价值。6、抓获经过和人口信息,证明徐某的归案情况及身份情况。上列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6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徐某对本院(2012)温永刑初字第1384号刑事判决书主第四项认定的赃物折价款人民币4275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彩和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李佳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