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一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吴岳与徐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岳,徐东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一初字第00474号原告:吴岳,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代理人:彭德琨,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东升,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盐业公司职工。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岳于2013年4月24日诉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岳于2013年5月13日以与被告徐东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吴岳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时银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