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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39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陈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高泽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秋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一女陈某乙,××××年××月生育一子陈某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出现差异,婚后一直在河南做生意,特别是生意不顺时,被告把责任推到原告身上,对其进行打骂,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婚姻解除,但一直未达成协议。2008年春原告在被告老家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为此,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居住两省,1998年双方见面后一见如故,并随即建立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你敬我爱,行影不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逐渐加深。××××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很好。互相尊重体贴,从不让原告做重体力劳动,我除做生意外,回到家里洗衣、做饭样样都做。××××年××月原告生育一女孩,××××年××月又生育一男孩,这是双方爱情的结晶,答辩人深感其负担太重,为了家庭和孩子只好不分白天黑夜做生意挣钱,一切收入交给被答辩人保管,并在抚州购置了一套房屋。后因生意出现亏损双方才引起矛盾争吵,2008年在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被答辩人起诉要求离婚,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仍在一块共同生活,互相履行夫妻义务。为此,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该院调判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商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年××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陈某乙,××××年××月××日又生一男孩,取名陈某丙。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抚州电动机厂旁购置了一套123平方米的房屋。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发生争吵打架,原告于2009年元月在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该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为此发生争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时间较长,夫妻的感情基础牢固。现原、被告又生育了一女一某,双方应对家庭及孩子负责,互相沟通、谅解,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持不离,原告可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国民审判员  董志豪审判员  喻国俊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