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海申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申,男委托代理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超,男委托代理人:于固成,安徽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海申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界民一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海申于2013年5月13日以其已与张自超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海申撤回上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海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元,减半收取814.5元,由张海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云审 判 员 郝 华 平代理审判员 孟 乐 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伟(代)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