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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宁执字第7号黄精玲申请执行何永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精玲,何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黄精玲,女,1974年4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宁明县明江镇布乐村停汪屯101号,身份证号码:452132197404023924。被执行人:何永龙,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宁明县明江镇布乐村停汪屯101号,身份证号码:452132197212110353。本院在执行黄精玲申请执行何永龙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精玲与被执行人何永龙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永龙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明县人民法院(2013)宁执字第7号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华坚审 判 员  黄正南代理审判员  杨海蒂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宝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