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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何某与铜川市耀州区外宣办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外宣办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何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外宣办负责人:高开庆,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外宣办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吴义权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