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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催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2013)莲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湖北潜江江汉环保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潜江江汉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莲民催字第00017号申请人湖北潜江江汉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东风路41号法定代表人罗尚文,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拥军,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湖北潜江江汉环保有限公司因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00005122459766、票面金额为4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出票人为陕西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湖北潜江江汉环保有限公司,开户行为建行湖北省潜江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3年7月28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3年8月28日前申报权利。公告期间,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申请,称该汇票已经找到,故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栾震审 判 员  王霞代理审判员  史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