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胡平与黄汪全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平,黄汪权,余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胡平。被执行人黄汪权。第三人,余丽娟,系被执行人之妻。申请执行人胡平与被执行人黄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岳民二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汪权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汪权所负债务是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法作出(2013)岳执字第00160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余丽娟为本案被执行人,由被执行人余丽娟和被执行人黄汪权在裁定送达后共同向申请人胡平清偿债务3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65元,诉讼费850元,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余丽娟的银行存款40000元。经调解,申请人同意收取债务25000元,再加上索款费用200元,余款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划拨余丽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账户的存款26415元。二、解除对余丽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账户的存款1358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东岳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