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允中与李玉萍、赵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允中,李玉萍,赵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赵允中,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李玉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忠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允中与被告李玉萍、赵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