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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2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允中与李玉萍、赵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允中,李玉萍,赵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2114号原告赵允中,男,汉族,住青岛市。被告李玉萍,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忠林,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允中与被告李玉萍、赵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允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郝李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