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0
案件名称
陈帮林申请宣告陈启良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帮林,陈启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2)合江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陈帮林,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陈启良,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退休工人。申请人陈帮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启良死亡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陈启良因患精神病于1999年12月14日外出下落不明至今,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启良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陈帮林是被申请人陈启良的父亲。被申请人陈启良原系合江化肥厂职工,因患精神病,于1996年6月病退,后于1999年12月14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2年5月11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陈启良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陈启良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陈启良的档案复印件、陈启良的退休证、合江县合江镇政府证明、合江县合江镇马街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启良原在合江化肥厂上班,因患精神病,于1996年6月病退,又于1999年12月14日失踪,一直下落不明。本院公告寻找被申请人陈启良,被申请人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启良死亡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启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良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