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苏鹏程与林丽丽、鲍忠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鹏程,林丽丽,鲍忠潭,林张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桥商初字第84号原告:苏鹏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麻建春。被告:林丽丽。被告:鲍忠潭。被告:林张宽。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鹏程与被告林丽丽、鲍忠潭、林张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鹏程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苏鹏程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鹏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苏鹏程负担。审判员 邹艳慧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惠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