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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刘钢。委托代理人:冯矩雄。委托代理人:黄智利。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科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元,由原告广州市亿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 凡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智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