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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楚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楚民初字第90号原告周某某,女,1979年9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信堂,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生,汉族。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6日受理后,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之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现俐审 判 员  王秀丽人民陪审员  吴全成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昊方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