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芗民初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洪耀辉与洪奇祥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耀辉,洪奇祥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芗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洪耀辉,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颖瑜,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奇祥,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耀辉与被告洪奇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耀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洪耀辉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