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蒋兴有与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蒋兴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丰献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兴有。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民初字第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华市禾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金华市金东区,且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也在金华市金东区,故本案应移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