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执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章洁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2079号罪犯章洁,于安徽省太湖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甬慈刑初字第11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章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章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章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记功、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章洁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章洁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邵芳芳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