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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8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刘玲、程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刘玲,程亚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8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委托代理人张奎峰。委托代理人肖义。被告刘玲。被告程亚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告刘玲、程亚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顺龙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