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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路与被告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路;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496号原告李路。委托代理人刘纯儒,男,咸阳市秦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礼泉县西兰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常秉信。委托代理人王莽。案由:借款合同纠纷。2013年2月12日被告借原告人民币30000元整,约定归还期限为三个月,并以陕D76117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做为担保,如发生争议本人可以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经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并承担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将陕D67117号重型自卸货车给付原告李路,用以抵扣欠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路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魏 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