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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与邓艳军、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邓艳军,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362号原告: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29-1-1,法定代表人:孙德安被告:邓艳军,被告: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正街198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邓艳军、武汉天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安客运(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