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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初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光平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平,王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556号原告李光平,农民。被告王国军(又名王志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平与被告王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平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平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光平负担。审判员  范慧新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