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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贾丽光与潘贻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光,潘贻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95号原告:贾丽光。委托代理人:吴风广、虞娟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贻献。委托代理人:黄爱国、郑世锋。原告贾丽光诉被告潘贻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丽光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贾丽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蕾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