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贾丽光与潘贻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光,潘贻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95号原告:贾丽光。委托代理人:吴风广、虞娟娟,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贻献。委托代理人:黄爱国、郑世锋。原告贾丽光诉被告潘贻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贾丽光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玉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元(已减半),由原告贾丽光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余芳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蕾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