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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商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与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346号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戴文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磊、叶永祥。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迎伟。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磊、叶永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至2010年5月31日间,原、被告之间建立买卖关系,由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分批供应铁粉等材料。为此,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5735元。2012年9月28日,建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杭建商破预字第4号民事裁定、(2012)杭建商破字第4号决定,裁定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并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职责向被告发函要求清偿债务,被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原告出具复函,对尚欠原告货款25735元予以确认。现诉讼请判令:1、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735元。2、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3917.78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5.4%,从2010年5月31日暂计算至2013年3月25日,2013年3月26日至判决确定的支付日仍按年利率5.4%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2)杭建商破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2012)杭建商破字第4号决定书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自行制作的应收账款明细、被告出具的回执和质量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25735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分析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件特征,予以认定。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和原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原告诉称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法有效。被告收取原告供应的货物后,未及时支付相应款项,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款项并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向原告复函时提出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要求扣除尚欠原告的款项。庭审中,原告对此并不认可,被告也未能就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5735元,赔偿自2010年5月31日至2013年3月25日按年利率5.4%计算的利息损失3917.78元(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所欠款本金的每年5.4%另行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1元,由被告宁波顺达粉末冶金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蓝仙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