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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云与被执行人王屿波、朱江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云,王屿波,朱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姜云,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屿波,男,汉族,1955年8月7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执行人朱江萍,女,汉族,1961年11月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王屿波、朱江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屿波、朱江萍在同年1月31日前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屿波、朱江萍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屿波、朱江萍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59518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559518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谌维东审 判 员  徐传国代理审判员  万晶晶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