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义乌市鲁泰针织有限公司与王杰达管辖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鲁泰针织有限公司,王杰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67号原告义乌市鲁泰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东。委托代理人杨棉林。被告王杰达。原告义乌市鲁泰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杰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被告王杰达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原告将自己生产的羽绒保暖内衣送到被告处缝制加工,属来料加工合同,案由应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而本案的加工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诸暨市,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起诉状中明确,原告将其生产的羽绒保暖内衣交由被告缝制加工,因此本案案由应为加工合同纠纷。关于加工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明确加工货物发至诸暨市及被告住所地为诸暨的事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是诸暨市。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诸暨市,故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杰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煜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