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靳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