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某、黄某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黄某甲(亦系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原告: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黄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梁启明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