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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黄某、黄某与黄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50号原告:黄某甲(亦系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原告:黄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被告:黄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诉被告黄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人民陪审员  梁启明人民陪审员  陈 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伍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