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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民小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9-12-22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与史占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史占领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505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负责人郭忠篇,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史占领,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辰时信用社(以下简称辰时信用社)与被告史占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辰时信用社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辰时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国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