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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耿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58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8年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耿某某给付案件款147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1475元,承担本案诉讼费15元、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