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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3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毛春满与王重群、唐山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春满,王重群,唐山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39-2号原告毛春满,居民。被告王重群,居民。被告唐山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树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春满与被告王重群、唐山市仁和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春满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春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毛春满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月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