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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庞家贵与被告余有利等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家贵,余有利,向天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庞家贵,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余有利,男,汉族,住泸县福集镇。被告向天琼,女,汉族,住泸县福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家贵与被告余有利、向天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家贵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家贵撤回对被告余有利、向天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由原告庞家贵负担。审判员  李庆坤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