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商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与珠海皖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珠海皖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商初字第349号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戴文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孔磊、叶永祥。被告珠海皖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望。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皖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20916元,双方债权债务清结为由,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皖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珠海皖通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环宇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莫雁婷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