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徐祥军与施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军,施菊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7号原告(反诉被告):徐祥军。委托代理人:赵明。委托代理人:董安娜。被告(反诉原告):施菊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徐祥军诉被告(反诉原告)施菊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徐祥军及反诉原告施菊芬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本诉原告及反诉原告均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祥军撤回本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施菊芬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徐祥军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反诉原告施菊芬负担。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孙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