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男,1986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王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自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