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2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艳,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艳,女,1962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号。被执行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北海市广东南路富泰大酒店2楼。法定代表人吴永衡,总经理。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小艳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小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精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42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永清审判员 叶宗强审判员 李志德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