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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法民初字第011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李芳华与李泽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芳华;李泽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黔法民初字第01154号原告李芳华。委托代理人傅秀翔,重庆市黔江区濯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泽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华与被告李泽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华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芳华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英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