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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含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祥海与李玲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海,李玲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含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张祥海,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李保国,含山县新华书店职工。被告:李玲晨,男,汉族,年龄不详,务工,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海与被告李玲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海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海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张祥海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世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