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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法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常恩与被执行人韦继杰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常恩,韦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环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卢常恩,男。被执行人韦继杰,男。申请执行人卢常恩与被执行人韦继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环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3)环法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354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现被执行人韦继杰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㈥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环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义超代理审判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李志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玉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