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大执行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巫恒厚与詹兴强、詹兴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恒厚,詹兴强,詹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巫恒厚,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兴强,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兴全,男,1971年12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田县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88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詹兴强、詹兴全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兴强、詹兴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873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传艳审判员  郑祥烽审判员  陈金逵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石芯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