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赵伟与刘文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刘文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赵伟,男,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刘文辉,男,住所地沈阳市。原告赵伟诉被告刘文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辉的起诉。本院认为,赵伟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文辉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撤回对刘文辉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