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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赵伟与刘文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伟,刘文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770号原告赵伟,男,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被告刘文辉,男,住所地沈阳市。原告赵伟诉被告刘文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赵伟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文辉的起诉。本院认为,赵伟自愿申请撤回对刘文辉的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伟撤回对刘文辉的起诉。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三年五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于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