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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何振财与岳东、刘翠华、李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振财,岳东,刘翠华,李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丰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何振财,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城市建设学校教师,住吉林市昌邑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5512304815。被告:岳东,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9003023614。被告:刘翠华,女,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24197102263026。被告:李波,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7104023614。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振财与被告岳东、刘翠华、李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振财撤回对被告岳东、刘翠华、李波的告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何振财负担。审 判 长  孙 冰人民陪审员  李满毅人民陪审员  甄连喜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新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