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郁某,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本县。被告:张某,女,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郁某诉称:我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不好,未生育子女。我们在一起生活两个月,就分开了,她一直没与我联系,一个电话也没有,她现在下落不明。婚前她让我给她还欠款12000元,然后她给我打了一张欠条。我不愿再等下去,我要求和被告离婚,要求她偿还我的12000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被告的身份证,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身份。2、结婚证,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的事实。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作答辩。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郁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未生育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两个月,分开至今。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调解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好,被告和原告婚后在一起生活两个月后,便离开原告,至今未与原告联系,且下落不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准予离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因被告未到庭应诉,无法查清该欠条的真伪,原告可在有相关证据佐证后另案起诉。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 荣审判员 程耀文审判员 郑 颖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