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丹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屈彦霖、陈旭春、罗茂强与被告杨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彦霖,陈旭春,罗茂强,杨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丹民初字第00010号原告屈彦霖,男,生于1967年,汉族,住陕西省,系丹凤县田园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原告陈旭春,男,生于1966年,汉族,住陕西省,系丹凤县田园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原告罗茂强,男,生于1964年,汉族,住陕西省,系丹凤县田园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屈建军,男,生于1983年,汉族,住陕西省。委托代理人申莉娜,女,生于1987年,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杨艳,女,生于1985年,汉族,住陕西省,系丹凤县田园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白书宝,陕西书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彦霖、陈旭春、罗茂强与被告杨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屈彦霖、陈旭春、罗茂强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彦霖、陈旭春、罗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彦霖、陈旭春、罗茂强撤回对被告杨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屈彦霖、陈旭霖、罗茂强承担。审判员 余四清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