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敏与姜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敏,姜新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沈民初字第716号原告王敏,女,住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唐凌,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姜新安,男,住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敏与被告姜新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敏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敏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敏撤回对被告姜新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及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王敏承担。审判员 马广富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国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