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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杨永才与胡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才,胡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269号原告杨永才,男,195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告胡刚,男,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才与被告胡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才以其与被告胡刚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才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杨永才负担。审判员  魏刚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