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丙安诉被告刘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丙安,刘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申丙安,男,生于1956年10月3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刘志强,男,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丙安诉被告刘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申丙安负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李XX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