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永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申丙安诉被告刘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丙安,刘志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86号原告申丙安,男,生于1956年10月3日,汉族,住永年县。被告刘志强,男,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丙安诉被告刘志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丙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申丙安负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李XX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